专家观点

COP26下新市场机制的探讨

作者:浏览:时间:2021-11-30

「1129日,复旦碳价指数的直播上,国泰君安证券FICC碳金融业务负责人仝岩发表“COP26下新市场机制的探讨主题演讲。」


11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上,197个国家一致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此次大会最重要的成果是缔结了《巴黎规则手册》,就与碳市场第6条有关的基本准则达成了协议。

本次COP26谈判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六条的第二款(6.2)、第四款(6.4)和第八款(6.8)并形成了相应的成果。第二款主要关注对减缓成果的报告、评估和核算,避免不同区域碳市场和国际碳市场减排量的重复计算;第四款围绕市场机制的建立,核心点在于SDM,以及CDM机制向新机制的过渡;第八款则是对非市场方法的工作计划。

条款6.2:减排量如何在国际间转移

国际间减排成果(ITMOs)的转移,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其它国家的减排成果,完成自身的减排目标(NDC)。但这也意味着出售减排成果的国家,要完成更多的减排任务才能达成其原先设定的减排目标。

条款6.2对国际间减排成果(ITMOs)的转移做出了清晰的定义,要求ITMOs具有真实性、可验证性和额外性,且ITMOs需要产生于2021年以后或者是巴黎协定6.4条下签发的减排量(“A6.4ERs”)ITMOs涵盖类型宽泛,既包括可以按吨二氧化碳当量衡量的碳减排量,也包括其它类型(以非温室气体指标衡量)的减排成果(如新增森林蓄积量,新增风电、太阳能装机容量等等)。只要与国家自主减排贡献目标(NDC)相符合的减排贡献,理论上都可以开发为ITMOs

ITMOs转移后,要相应调整各国的NDC,确保在转移之后,不会出现重复计算:

1)当国家的NDC是一年目标时,要将ITMOs总额除以NDC实施周期,得到平均一年的ITMOs净额;比如中国就是提出2030年目标,并没有明确每年的目标。

假如某国设定2021-2030年为期十年的NDC实施周期,目标是2030年相比2020年减排5亿吨,那么该国2030年前累计购买了1亿吨ITMOs,可算作十年间平均每年减排0.1亿吨,相应调整NDC5亿吨降至4.9亿吨。

2)当国家的NDC是多年目标时(每年都有目标)计算该国的排放轨迹,在转让或使用ITMOs后,每年对NDC进行调整。

对于以二氧化碳当量计算的ITMOs和没有量化的部分,在签发或首次转移时增加,在用于NDC实现时减少;对于以非二氧化碳当量计算的ITMOs(森林累积量等),在签发或首次转移时减少,在用于NDC实现时增加。

此外,ITMOs参与国也需提供相关报告。在进行首次转让前应提交透明度报告,描述ITMOs相关减排行动的进展,以及相关减排行动对环境、经济、社会方面的协同效应;此后每年415日前,报告上一年度ITMOs的授权转让和使用情况。同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将设立统一平台记录与追踪ITMOs,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任何缔约方可以登陆查询。

条款6.4CDM后的新减排量生成机制

条款6.4最核心的问题是CDM如何过渡。根据谈判,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活动可过渡到新机制的CDM活动:

(1)由清洁发展机制东道国批准的项目参与者或代表向秘书处和清洁发展机制东道国提出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或活动方案过渡的要求在不迟于20231231日递交;

(2)在不迟于20251231日之前,获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东道国监管机构关于该项目活动或方案向6.4过渡的同意函。

(3)遵守这些规则、方式和程序,包括适用符合X/CMA.3(与巴黎协定6.2相关的意见)决定的相应调整。监管机构通过的相关要求以及CMA进一步作出的相关决定

(4)该活动可继续采用其目前核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方法,直至其当前签发期结束之日和20251231日中的较早一日,此后应根据6.4机制采用新的核定方法。

对于2021年以前的CERs来说,201311日后注册,2021年以前产生的减排量才能够用于NDCs实现。2013年之后注册的项目,无需按照新的条款6.2重复计算,也无需交新的管理费,仍按照之前的CDM的机制来来实施。且CERs只能用于实现第一个NDC,但临时CERs和长期CERs不得用于NDC

「新机制的监管机构(Supervisory Body, SB)」

根据6.4条,CMA将建立一SB,对6.4下的减排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SBCMA的决定和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CMA报告工作和负责。SB)的设计和运行规则,与CDMEB非常类似。SB主要负责制定6.4机制的规则、模式和流程,包括DOE认证,批准方法学和基准线,减排活动的注册和计入期更新,减排量的签发、注销等。

「新机制的对减排的界定和对计入期的规定」

CDM相比,6.4扩充了减排活动的边界,但目前还缺乏定量的标准。首先,减排的界定包括4类,即碳减排(reduce),碳消除(removal),开展适应行动附带产生的减排量(mitigation co-benefits of adaptation actions)以及开展经济多样性发展计划附产生的减排量(mitigation co-benefits of diversification plans)。其次,减排活动可以分为单个项目,小项目打包以及其他SB批准的活动类型。同时,减排行为要选择对应的基准线,证明额外性,准确计算减排量,确保监测的准确性。最后,减排量的计入期跟以前存在区别;之前的计入期为7年,可以更新两次,一共21年,而新机制下,减排量计入期为5年,后续最多更新2次,最多15;或者选择10年计入期,后续不得更新。

「新机制的方法学」

目前新机制下的方法学和CDM方法学开发类似,但也包含新增因素。由于方法学是基于减排量的,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现有经济适用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技术;二是严格的benchmark,三是当前或历史的真实排放水平。同时,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在市场里可能会处于弱势,对其额外性认证适度简化。

「新机制下项目的批准、授权和注册」

CDM相比,相关方参与6.4活动多了授权(authorization)的环节。授权环节是指东道国需要根据6.4条向SB提供对相关公有或私营机构参与6.4减排行为的授权,同时明确后续签发的A6.4ERs的用途,是用于其他国家NDC目标还是其他国际用途。后续使用需要和东道国声明一致。此外,和CDM不一样的是,东道国在A6.4ERs的首次转移后,需要在系统中进行调整,避免NDC计算时的重复核算。

「新机制下减排活动审定、监测、核证和签发」

CDM类似,6.4也设计了减排量监测、核证制度,引入DOE(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ies)开展相关审定与核证工作。在新机制下,签发后需要提取A6.4ERs5%至适应基金(Adaptation Fund)支持发展中国家筹款应对气候变化,2%直接注销保证全球减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6.4机制的运行。

CERs市场分析

根据CDM登记处数据,截至20211031日累计签发出21.77亿吨CER,其中:

1)满足2013年后登记2021年前签发的CER总量为2400万吨;

2)在2021年前十月内签发的CER总量7600万吨,其中我国919.45万吨,占比12.2%;

3)项目登记时间早于2013年的CER总量为20.78亿吨。

若将范围扩大2013年之后备案的CDM项目,根据CDM Pipe line数据,我们筛选出708个项目,预计到2030年累计可签发出约8.41亿吨CERs(2025年后以A6.4ERs形式签出的减排量)。其中印度、中国、孟加拉国、不丹和巴西预计签发量排名前五,分别为1.75亿吨(20.8%)1.13亿吨(13.5%)0.84亿吨(9.9%)0.66亿吨(7.9%)0.52亿吨(6.1%),合计占可签发总量的58.2%

根据CDM pipe line数据,以及能用于First NDCCER限制条件,我们筛选出了699个项目,其中印度、中国、巴西是项目分部的主要国家,项目数分别为320,8244。符合条件的能够开发出的一级市场预计签发量为4.16亿吨CERs,其中印度、中国和不丹签发量占据前三名,分别为1.02亿吨、8697万吨、2945万吨。聚焦中国市场,符合条件的82个已注册的CDM项目,在2021年以前共计可签发出CERs8697万吨,项目类型主要为风力发电项目,占比近30%,而水电、填埋气紧随其后。


(以上解读纯为个人观点,实际规则以COP26以后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RCSD